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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有社保。如今我國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保,至于實際繳納社保的基數,這就要根據單位的情況來確定了,但對于繳費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單位自由選擇的余地不大。而要是單位不按照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主要是在轉正之后才開始購買社保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二條,對什么情形隸屬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限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工人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人被用人單位炒魷魚、除名和辭掉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背勞動合同導致工人辭工。出現上述情形導致工人失業的,工人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已解決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解決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效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1.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
3.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的75%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的80%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按最低工資的85%發放;
4.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13個月起,一律按最低工資的75%發放。
法律快車提醒您,自2003年10月1日起,累計繳費時間滿16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從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第13個月起,在原核定失業保險金標準基礎上,增發失業保險金。增發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間滿17—21年的,增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累計繳費時間滿22—26年的,增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累計繳費時間滿27年以上的,增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