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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鄰關系的執行是否適用時效?
基于相鄰權產生的糾紛,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是侵權相鄰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相鄰關系和地役權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它們之間的性質不相同。我們具體地來說,相鄰權并不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但它更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類型,而且不動產所有權或者是用益物權的擴張才是它的本質,也是用來所組成有權或用益物權的部分,而且一不用進行獨立的公示,這些我們都可以直接從不動產所有權以及用益物權的登記中進一步,并且更加準確地推斷出來。
第二,他們兩者之間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為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就是相鄰關系,相鄰關系呢是服務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屬于特定土地的權利的,這種關系它對的并不是“人”,主要對的“地”,對于相鄰權人來說,這種是依據的不動產的自然條件從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權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對抗性,發生效力的時候就算不進行登記也是可以的。地役權是約定的權利,它主要是依協議從而取得的。雙方當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權效力的話,就必須要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說沒登記的,那就不過只是一種債權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鄰權人只能在依著社會的一般觀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內,從而來利用相鄰不動產,它是對法定的不動產利用關系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解。
第四,它們兩者之間還在有償或者無償以及存續期間上也不相同。這兩者當中,相鄰關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來規定的。而地役權的有償或者是無償則是屬于自治范疇之內的。
第五,它們兩者之間的“權屬不同”,那么這兩塊土地是否應該“相互毗鄰”呢?我們一般都認為只有權屬不同的兩塊土地才會發生相鄰的關系。而哪怕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可能發生地役權,特殊情況下,兩塊土地隔了一段距離的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
第六,它們的救濟方式也是不相同的。會提起所以權的行駛受到妨害之訴,一般都是在相鄰關系受到了侵害以后。然而,受害人如果直接提起地役權受到侵害的請求之訴的話,一般都是在地役權受到了損害之后。這都是由兩者之間的權利性質不同所決定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