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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資料圖)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規程
??????????????(2023?年?4?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東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水平,完
善公司內部控制體系,規范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
易所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
報告工作。
??第三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原則上應當獨立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審計
委員會委員應當勤勉盡責,切實有效地監督、評估上市公司內外部審計工作,促
進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報告。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為審計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工作聯絡、會
議組織、材料準備和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董事會辦公室可根據實際需要,牽頭
組建工作小組,會同公司相關部門,為審計委員會提供履職保障。
???????????第二章?審計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由?3-7?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多數,委員中至少有一
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1/2?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全部委員均應具有能夠勝任審計委員會工作職責的專
業知識和商業經驗。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
人士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并報請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
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相關規
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十條?公司應組織審計委員會委員參加相關培訓,使其及時獲取履職所需
的法律、會計和公司監管規范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第三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方面:
??(一)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提議聘請或者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二)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三)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表意見;
??(四)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五)公司關聯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六)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
??(七)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審計委員會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的職責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評估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特別是由外部審計機構提供非
審計服務對其獨立性的影響;
??(二)向董事會提出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建議;
??(三)審核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費用及聘用條款;
??(四)與外部審計機構討論和溝通審計范圍、審計計劃、審計方法及在審計
中發現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和評估外部審計機構是否勤勉盡責。
??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單獨溝通會議,董事會秘書
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審計委員會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三)督促公司內部審計計劃的實施;
??(四)指導內部審計部門的有效運作;
??(五)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
??(六)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
間的關系;
??(七)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
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
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
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第十四條?審計委員會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表意見的職責應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提出意
見;
??(二)重點關注公司財務報告的重大會計和審計問題,包括重大會計差錯調
整、重大會計政策及估計變更、涉及重要會計判斷的事項、導致非標準無保留意
見審計報告的事項等;
??(三)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欺詐、舞弊行為及重大錯報的可
能性;
??(四)監督財務報告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監督和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職責應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評估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適當性;
??(二)審閱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三)審閱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發
現的問題與改進方法;
??(四)評估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的結果,督促內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條?審計委員會對公司關聯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職責應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確認公司關聯人名單;
??(二)對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外部審計機
構溝通的職責包括:
??(一)協調管理層就重大審計問題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
??(二)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及對外部審計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條?審計委員會應根據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及相關信息,評價公司
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
在審議年度報告等事項的同時,對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形成決議。
??第十九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就認為必須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
告,并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公司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應由審計委員會形成審議意見并
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后,董事會方可審議相關議案。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
召開?4?次,每季度召開一次。審計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當有兩名以
上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時,或者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
會議。至少于會議召開前?1?日通知全體委員,但在緊急情況下不受前述時間限制。
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
持。
??第二十二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
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二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可以以現場會議、通訊會議(包括傳真、信函、
電子郵件等)等方式召開,其中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時,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
接入的,在保證通訊效果的情況下,視為現場參會。
??第二十五條?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如有必要,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外部顧問、中介機構為其決策
提供專業意見。
??第二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
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
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二十九條?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
董事會。
??第三十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
關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審
計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主要包括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情
況。
??第三十二條?審計委員會履職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標準的,公司應及時披露該事項及其整改情況。
??第三十三條?審計委員會就其職責范圍內事項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審議意見,
董事會未采納的,公司應披露該事項并充分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公司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海證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披露審計委員會就公司重大事項出具的
專項意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
文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規程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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