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同時,它也是廣大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那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該如何處理呢?
實踐中,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不續簽;二是勞動者不續簽。下面分別進行說明:
一、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那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已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中,在2008年1月1日前就開始工作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起算。因為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施行的是原《勞動法》,而原《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勞動合同法》施行,此時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才正式施行,因此,如果在2008年1月1日前即開始工作的,其實際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起算。注意,此處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這一情形又分為兩種情況,下面分述之:
1、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不續簽的,則用人單位不進行經濟補償。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此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同前文所述,在此不再贅述。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用人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亦同前文所述,在此亦不再贅述。
因此,通過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只有在用人單位以原條件或更好的勞動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續簽的,那在沒有其他特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