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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分類標準:
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6000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3、死亡,指損失工作日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