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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鑒定等級評定標準
勞動者、用人單位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等級分級原則為為: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二級: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并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1、勞動能力鑒定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2、醫療依賴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
3、生活自理障礙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二、工傷鑒定流程及材料需要哪些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如果體內有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勞動能力鑒定(除非醫生書面證明體內的鋼釘、鋼板一類的內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著體內的情況以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因各地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建議在辦理前撥打12333咨詢一下。
三、工傷鑒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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