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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第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第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第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第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