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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的房子,如屬于農村自建房,是可以買賣的。但是賣方應當符合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等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