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具體如下:
1、醫療費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以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以實際因就醫發生的正式票據為依據。
5、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