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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如下: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此規定是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此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中的時效是三年,自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快車提示您,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優先于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若次債務人為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應當首先沖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為原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沖抵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后,尚有剩余,應當支付給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其債權。因為債務人怠于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才訴諸代位權訴訟,并因而支出本不應支出的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此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