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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作為重要的不動產,我國規定有不動產預先登記制度。那么不動產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有什么區別,關于不動產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找法網小編整理了關于不動產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資料圖片)
不動產預告登記與異議登記有什么區別
1、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與異議登記制度的權利內容有所不同
關于預告登記制度所保全的請求權的范圍,設有該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有明確規定。我國臺灣地區“土地登記規則”第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預告登記:
(1)為保全關于土地權利轉移、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為保全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之變更之請求權,預告登記于附有條件或將來之請求權,亦得為之。”由此可見,一般而言,可被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包括:以物權的設定、轉移、變更或消滅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附有始期、停止條件或者其他可于將來確定的有關物權變動的債權請求權。當然在日本民法上,其假登記所保全的范圍還包括物權。
而異議登記在于保全經登記不動產物權的登記請求權,一般而言,其發生之情形有二:
(1)登記之涂銷,指物權之合意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2)登記之更正,指登記人員錯誤為登記或涂銷的情形。
2、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與異議登記制度推進程序有所不同
就預告登記而言,如何推進到本登記,應區分兩種情形:其一,依預告登記而受保全的請求權,如果沒有義務人的中間處分,預告登記權利人需要為本登記時,須經義務人的協助而完成。如果義務人不肯協助,預告登記權利人得經由訴訟令其協助,而后基于判決為之
由于預告登記并不影響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的限制和效力,預告登記于原則上與該請求權同其命運。如果請求權附有抗辯權,在請求前項同意之訴時,義務人得援引這些抗辯;其二,預告登記后,義務人將不動產復讓與第三人而害及預告登記權利人的請求權時,對于預告登記權利人的關系,應為無效,自不待言。
然而,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如何主張該處分無效,而實現請求權呢?根據德國法律,在必要的時候,預告登記權利人可通過訴訟請求獲得本登記的第三人同意,將預告登記義務人復登記為所有人。而且,對預告登記義務人請求為權利轉移(本登記)之訴訟和對第三人請求為同意之訴,既可以一訴合并解決,也可以分別提起。由此可見,一般而言,在推進至本登記的程序上,預告登記權利人應取得利害關系人之承諾書始可為之。而在異議登記之下,如果異議登記是有理由的,即異議為正當,則異議登記權利人可直接申請涂銷無效之登記并申請更正登記,此時,無須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而如果異議是不正當的,異議登記本身不起任何效力,也就不存在推進到本登記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