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
在實踐中,事實婚姻的成因有很多,之前的司法大環境的影響,傳統觀念因素的限制等等,在之前的事實婚姻產生糾紛后法院是會支持的,但是在現在,事實婚姻在我國已經不被承認了,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那么什么時候取消事實婚姻?下面就跟隨找法網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什么時候取消事實婚姻
結合現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可以看出我國在一定的范圍內是事實婚姻的認定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的截止時間是1994年2月1日。
1994年2月1日是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分割線。在此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法律給予應有的保護。不管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完全符合婚姻關系的實質要求等情況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可以確定為事實婚姻的認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則不再被確定為事實婚姻的認定。除非是男女雙方補辦登記手續,否則當事人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的法律規定原文: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法律條文主要體現在《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