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備2022018928號-30 投訴舉報:315 541 185@qq.com
(資料圖片)
《民法典》是我們國家一步比較重要的法律,它是根據憲法所制定的法律,對于物權法來說,《民法典》規定了我們生活中的一些比較常見的關于物權法的場景,所以說物權法它是很重要的一步,法律我們要多參考物權法。接下來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帶來善意取得僅適用于動產物權嗎的詳細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善意取得僅適用于動產物權嗎
在我國民法學理研究的語境中,善意取得的含義是:動產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進行無權處分,作為取得人的善意第三人一般能確定地取得該動產物權。這大致包含了以下幾個構成要素:標的物為動產、物權處分人為動產占有人、處分人沒有相應的處分權、物權變動的基礎是法律行為、第三人已經取得占有、第三人為善意。據此,善意取得最顯著的特征在于,其僅僅適用于動產物權交易,不動產物權交易不能適用善意取得。這樣,善意取得完全被動產物權“殖民化”了,善意取得內在地具有“動產化”屬性,我們不能賦予其“姓氏”,因為“姓”動產物權是同語重復,“姓”不動產物權則完全錯誤,故而,善意取得和不動產物權是井水不犯河水、沒有任何關聯的兩套法律術語
其一,在不動產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規定變更所有權登記,不存在無處分權人處分不動產所有權的可能性,或者說不動產物權在交易中不致于使人誤認占有人為所有人,這樣,也就不存在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前提。其二,不動產物權取得以登記為條件,這導致不動產權利具有明顯的外部特征,不容易發生第三人不知情的所謂“善意”問題,從而,在絕大多數場合,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爾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而該原則只適用于動產交易,后世的民事立法,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民法、英美法均效法該原則,只承認動產交易適用善意取得,不承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