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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定級標準具體如下:
1.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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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級傷殘: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斷續工作,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車禍傷殘鑒定在出院后三個月內做,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三、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起訴后向法院申請傷殘評定。依據相關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找法網提醒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