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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常有人以繼承人系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予以抗辯,從而阻礙繼承人對股東權利的繼承。我國法律規定了不能成為公司股權持有者的情形,具有消極資歷的主體應該被認定為在權利繼承中的特殊主體,其在權利繼承中的地位應當受到限制。那么繼承股東的權利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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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股東的權利有哪些,是什么?
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郭志昆律師解答:
繼承股東的權利:
一、經營參與權。
二、利潤分配權。
三、處置股份權。
四、剩余財產分配權。
五、股東有權維護自身的權益,當股東權益受到侵犯時,股東有權依法申訴。
六、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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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郭志昆律師解析: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独^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依據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其合法繼承人有權利繼承其股東資格,即依法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不過《公司法》第七十六條但書部分規定了例外情況,由于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對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繼承設置一定的限制條件---只要有效的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問題進行了規定,那么就應按照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則確定股權繼承事項。然而一旦章程規定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則該繼承人就應當依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全部股東權利和義務,而不應再隨意對股東權利加以限制。
由于繼承股權份額的行為是一種純獲利的行為,所以在股東權利的繼承中,即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同樣能夠繼承相應的權利,至于其股權如何行使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假如公司章程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公司章程無規則的情況下股權應當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雖然這樣可能會對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影響,但是股東們能夠在設立公司章程之時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股權繼承方式、股權行使方式加以限制,從而最大水平的保證公司的人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