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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處不在,它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適時了解最新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運用法律知識保障我們的權益,那么合同履行期限法律法規有哪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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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法律法規有哪些,是怎樣的?
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穆新偉律師解答:
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行為的時間。
1、當事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
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3、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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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穆新偉律師解析:
無論任何訴訟,證據都是最為基礎和關鍵的。因此,要盡量多地取得對方的證據,同時使對方盡量少地保留我方的證據。在合同履行時,我方應當保留的對方證據包括: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屬文件,對方向我方發送的所有書面函件、傳真、電子郵件、收據、收付款憑證、收貨發貨單證、違約的證據、身份信息等一切證明合同履行過程的資料。而我方要盡量少地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函,包括傳真、電子郵件,也要在糾紛發生后避免電話錄音。
在合同未到雙方簽字蓋章時,盡量不要制作出由我方蓋章的過程性文件交與對方,也不要將我方蓋好章而對方未蓋章的合同文本交與對方自行蓋章,最好由我方人員自已拿到對方單位蓋好章后返回一份。否則,對方拿到我方蓋章的合同后,可以遲遲不蓋章,但又可隨時蓋章,我方將會很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