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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尤其是企業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為了應對市場變化,需要根據自身情況調整企業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策略,企業的分立、合并也是企業調整經營的一種方式。那么單位的合并或者分立影響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受單位合并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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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的合并或者分立影響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受單位合并影響嗎?
廣東天爵律師事務所何妍妍律師解答:
企業合并指一家或多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企業分立指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分立給現存的企業叫存續分立,分立給新設的企業叫解散分立。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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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天爵律師事務所何妍妍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后公司不能隨便裁人,勞動者依然要遵守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合并或者分立后公司名稱有變的最好對勞動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1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