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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計13章173條,包含申請和受理、債務人財產、債權申報、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等諸多重要內容,成為個人破產立法的排頭兵。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法妞網友咨詢:
個人如何申請破產?
李響律師解答:
資格條件:
①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深圳;②出現破產原因前在深圳連續繳納社保滿3年;③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備注:如果是違法經營或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應當提交的材料:
①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經過說明;②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③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清冊;④債權債務清冊(需要寫明債權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負債數額、本金利息等);⑤誠信承諾書;⑥兩類人的基本情況(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基本情況);⑦合法雇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備注:其中⑥⑦項債務人對其依法應當承擔和支付的費用無需申報,由管理人根據債務人提供的信息調查核實后,予以公示。)(第8、60條)
債務人應當自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境內、境外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李響律師補充:
原則上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例外情形下可依法指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債務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并公開破產申請;3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15日。審查破產申請,一般以書面調查的方式進行;案情復雜的,可以進行聽證調查,應當提前3日通知債務人和已知債權人,必要時可以通知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60日(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個人破產案件,債權申報期限為自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