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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犯罪的發生較為隱蔽,犯罪分子為規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種種“合法”形式予以遮掩,辦理受賄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實質化的認定思路,充分分析整合相關要素要點,不被行為假象所迷惑,緊扣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在犯罪構成理論的指引下科學把握定罪的各要件,從而對案件作出正確的司法認定。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如何準確認定“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
莫志欣律師解答:
“以借為名”的受賄顧名思義“借”只是一種名義,其實質仍然是受賄,因此“以借為名”的受賄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假借民間借貸、借用財物等合法形式來掩蓋受賄的行為。
實踐中判斷某一個“借款行為”,究竟是合法的民間借款行為,還是打著借款旗號行物質利益輸送之實的賄賂犯罪行為,應分析借款與黨員干部利用職權為出借人謀利之間的內在聯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同時也規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和借用的區別。
莫志欣律師補充: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3條第6項提供了具體的判斷標準,即:(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以借為名的受賄,即便嫌疑人不承認,客觀上符合條件,同樣是要認定為受賄罪的。當然,還要考慮借款雙方的身份、職業及相互之間的關系。如果出借人系企業主、個體經營者,而借款人系國家工作人員,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應職權范圍內從事過有關經營活動,則借款關系的實質情況有待結合其他證據予以進一步查證。對發生的大額借款關系,借款雙方關系是否密切,雙方相互之間是否有過借款行為,而非經營一方單方面出借給國家工作人員,還需要判斷大額借款關系應遵循常情常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