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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
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擔保效力如何認定?
劉瑞鳳律師解答:
認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行為效力問題的關鍵是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越權限,是否屬于善意相對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違反《公司法》第16條訂立擔保合同屬于越權代表,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債權人無法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
劉瑞鳳律師補充:
雖然《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第2款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在擔保問題上,《公司法》第十六條中“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的規定,也對《民法典》有關法定代表人權限和職責進行了法定限制,對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