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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激增,從證據表現形式上來看都較為簡單和隨意,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難度。由于司法實踐中對于舉證責任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存在一定差異,導致在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上的尺度也有所不同。
法妞網友咨詢:
(資料圖片)
關于舉證責任轉移有何規定?
祁鈰程律師解答: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即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的事實加以證明;當案件事實在訴訟中真偽不明時,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敗訴后果的制度。眾所周知,我國訴訟法語境下的證明責任可分為“主觀證明責任”與“客觀證明責任”,前者系指提供證據證明己方主張事實的責任,后者則指不提供相應證據應當承擔的后果責任。舉證責任的轉移,涉及的是主觀證明責任的問題——原告/公訴方提供足夠證據后,被告方對系爭事實存在提供證據予以反駁的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則與客觀證明責任更為貼近,該制度直接決定哪方存在首先提出證據證明符合/不符合構成要件事實的義務。
祁鈰程律師補充:
舉證責任原則上“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也是,都屬于法定證明責任的分配。在法定證明責任的適用便可以公平合理地解決分配敗訴風險的問題,當然沒必要存在舉證責任的轉移。
舉證責任的轉移經常發生在訴訟過程之中,其仰賴于法官的心證,在一定程度上可歸類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疇。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轉移取決于人民法院對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的綜合評價結果。如果在對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后,認為其證明力具有明顯優勢并初步達到了相應的證明標準,此時可以不再要求該方當事人繼續提供證據,而轉由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相反證據。因此,具體案件中舉證責任轉移的前提條件是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已經初步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