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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離婚訴訟能否協議管轄?
(資料圖)
法妞網友咨詢:
離婚訴訟能否協議管轄?
律師解答:
離婚訴訟不能協議管轄,民法典對離婚訴訟能否協議管轄沒有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的范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然而離婚涉及到了人身關系,所以不適用協議管轄。
約定管轄在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律師補充:
離婚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本質上是一種基于身份關系而簽訂的特殊協議,對協議雙方的婚姻、子女撫養等重大人身權利產生直接影響,是具有人身屬性的特殊協議,因離婚協議發生糾紛,不屬于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適用約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離婚訴訟,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糾紛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但是,民訴法司法解釋對離婚案件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做了有限突破:如果夫妻一方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是可以由原告戶籍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而夫妻雙方均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則又回歸到“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