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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最早的規定只有合法證據和非法證據之分,沒有瑕疵證據的概念。這種劃分方法顯然抹殺了違法取證手段在違法程度上的差異,掩蓋了不同程度的違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在證據能力上的區分,從而無法區別情況進行排除或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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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網友咨詢:
什么是瑕疵證據補正規則?
律師解答:
瑕疵證據,辦案人員因輕微違法而獲取的證據。輕微違法是指辦案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定程序,尚未損害到公民憲法性等實體性權利的行為。法律規定可以對某些瑕疵證據進行補正或合理解釋,若能得到補正或合理解釋,該證據即具有證據能力;若無法予以補正或合理解釋則應當予以排除,不得繼續使用。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由于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借以證明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補強證據規則就是一項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不能進行直接定案。
補強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于證據能力,及證據之可采性的規定,在此范圍之內,既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辭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
律師補充:
瑕疵證據只有輕微違法性,例如,在勘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遺漏偵查人員簽名或物品名稱、特征等,在訊問或詢問筆錄上遺漏偵查人員簽名、訊問或詢問起止時間等。其證據形式有瑕疵,但證據本身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關聯性,完全可以彌補,從而使其從效力待定的狀態轉化為合法有效的證據。而非法證據則由于其嚴重違法的特點,決定了其客觀性受到嚴重影響,如刑訊取得的供述,其客觀真實性受到嚴重破壞,根本無法補救,必須直接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