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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辭退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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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辭退要怎么賠償?
安徽濠梁律師事務所吳偉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辭退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安徽濠梁律師事務所吳偉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吳偉律師簡介
咨詢熱線:18955060872 吳偉律師,安徽省鳳陽縣人。2001年起分別在安徽振廈律師事務所,安徽濠梁律師事務所執業,合伙人。擔任多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擅長刑事辯護以及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地產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