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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認定嗎
1、不能重新申請交通事故認定。但是可以向上一級申請復核。并且只可申請一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的復核申請。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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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二、誰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而申請重新認定的人為申請人,一般由下列人員提出:
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是給交通事故當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能成為責任重新認定的申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
(1)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
(2)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3)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于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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