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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駕駛罪強制措施能否適用逮捕
1、對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并不適用逮捕。因為逮捕適用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危險駕駛罪的刑罰是處拘役,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二、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
1、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領駕駛證的最低年齡為18周歲的身體符合要求的自然人。
2、危險駕駛罪的主觀特征
危險駕駛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行為對某種法益存在一種潛在的威脅,是一種狀態,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結果的產生。
3、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財產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眾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的侵害或者危險為內容的犯罪,注重行為對“公眾”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產生。
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特征
醉酒駕駛、飆車是法條中規定的行為人犯此罪的客觀特征。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應當予以逮捕。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