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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該由誰來負責
【資料圖】
1、緊急避險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該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如果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所謂危險,是指足以對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某種緊迫事實狀態。如果實際上并不存在危險,避險人卻誤認為危險存在,因而實行了所謂的緊急避險的,屬于假想避險。
(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所謂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將立即造成損害、或正在造成損害的危險已經出現而尚未結束。緊急避險只能在危險已經出現而又尚未結束這一時間條件下進行,否則就不是緊急避險。
(三)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根據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如果是為了保護某種非法利益,是不能成立緊急避險的。另外,如果在客觀上實際使合法權益免受了某種危險可能帶來的損害,但行為人并不是出于避險的意圖,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圖的,也不是緊急避險。
(四)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征,在于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犧牲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的手段轉嫁風險。因此,緊急避險行為針對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危險的來源。如果行為人沒有通過損害相關較小合法權益的手段,而是直接以反擊手段對抗危險,那么該行為就不是緊急避險,而是搶險行為或正當防衛等行為。
(五)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盡管從總體上來說,由于它保全了較大的合法權益而有益于社會,但在局部上,由于它不可避免地要給無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因此,它仍具有消極的一面。因此,刑法對緊急避險規定了特別的嚴格限制條件,即只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緊急避險。
(六)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于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緊急避險的性質,這個標準應當是:避險行為所造成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對緊急避險進行認定的時候,其實也就是按照這些條件做出的,如果其中一項不符合,那此時就無法認定構成緊急避險。這種情況下,造成的損害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XXX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