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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傷亡人員的交通事故首先采取的措施
1、發生了交通事故,事故當事人應當馬上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受傷的,應立即采取措施送受傷人員去醫院救治;
2、接到報案后,交通管理部門應該馬上到達事故現場,同時聯絡醫療部門將事故中的受害人送到醫院進行及時救治;
(資料圖)
在高速公路發生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后,駕駛人首先要報警然后在距離事故地點后150米處放置警示三角同時向緊急停車帶以外的安全地段疏散等候120的到來,對于傷者來說如果是輕傷或流血不止的要給予疏散和必要的止血措施外其余的一律不可擅自救治否則會造成二次傷害。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并解決。
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進行賠償調解。愿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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