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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駕出事故一起喝酒的人要承擔責任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是否有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論,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是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勸阻無效執意要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一起喝酒的人無責任;第二種是同桌喝酒的人明知酒后駕車是違法的,但不勸阻或縱容酒駕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連帶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上述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包括了“同桌酒的人可預見酒駕的嚴重后果,但不加以制止甚至縱容”的情形,說明一起就餐喝酒的人有連帶責任。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在這里主要是縱容酒駕,不是強迫、指使他人酒駕。
二、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的行為怎么處罰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為;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后,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事后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轉。事后,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我們不能將后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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