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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一、單位集資房何時能上市買賣
單位集資房滿5年取得完全產權后能上市買賣。單位集資房屬于經濟適用房的組成部分,房屋建成后歸職工和單位共同所有,5年內不得交易,交易時超過核定的最高購房總價標準以外的部分需補交10%的綜合地價款。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二、單位集資房的產權如何確定
一般意義上的公司集體住宅由公司職工共同出資建設,住宅的整體產權掌握在公司手中,由于集體住宅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規章條例的限制,職工取得產權一般需要經過一定的過渡期,有時甚至長達數年,公司職工在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只有住宅使用權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集資建房,滿足企業購買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后,仍有少量住房剩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者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價收購后作為廉租房使用。
集資房對外買賣合同的主體雙方都應當是政府和第三方,但對取得集資房的本企業工作人員是否有權轉讓給外部第三方沒有明確規定。集體住宅單位工作人員出于多種目的將未取得產權的集體住宅向市場流通后,一般與受讓方簽訂有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轉讓方取得房屋產權后,向購房人履行移交房屋和協助辦理產權手續等義務。但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不確定性和隨之而來的房價上漲、出售房屋時價格與取得產權時房屋價值的落差大、集體房屋出售方反感,以各種理由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被轉讓人退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其原因多見于禁止無相應住房產權證明的房地產部門轉讓、不辦理相應原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不執行限制政策的單位同意或者不同意集體住房所有權人擅自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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