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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補助金和失業金在領取條件、領取標準、領取時其他保險的情況等方面有所不同:補助金對象為繳納不滿一年且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和失業金相反。期限一個是6個月,一個按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相關資料圖)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補助金一般是當月申請,次月發放,審核時間一般在五個工作日左右,若是申請人較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全、不正確影響了審核,則時效會便慢,最晚可在一個月內審核完畢。
辦理失業金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失業人員的身份證件;
2.就業失業登記證;
3.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4.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卡;
5.以及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憑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